如果要照顾人口较弱较小的民族,自治省下可以把民族较集中的地域如州、县、旗命名为民族自治州、县、旗,像后世新疆有如此之多的民族自治州一样。不过偏要把自治区主席规定为维族人,这本身就对其它少数民族的不公平。
在张汉卿设计的中华民国新宪法中,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份如当时的蒙古、新疆及西藏、宁夏,除省长暂时由中央任命外,民族自治州、县、旗的政|府首脑都将从所有民族中间选出,而不限定是哪个民族,只是如果正职为汉人时,副职将适当照顾少数族群。
同之前所思索的,国家会适当地为这些相对落后地方给予经济上的补助和行政上的便利,这更多地应被视为一种道义上的照顾而非理所当然,且对于法律的遵守应一视同仁,即少数民族头衔不是违反行为的保护伞。这才是民族平等。
此外,这些地域设立民族自治是因为蒙古自治呼声很高也曾经有过经历,新疆联邦制呼声很高,现在的西藏还没有肃清英国和印度势力等等,所以在以上地区设立自治是目前条件下维持国家统一的必要手段。
但是广西就完全没有必要成为自治省了。它本来就是汉地“十八行省”之一,壮族本来就不存在,是因为历史的原因人为“制造”出来的。
在后世,曾经有调查显示,壮族是民族认同感最低,而且其生活习惯与汉族完全相同,壮族的由来,应该追溯到后世僮族自治区介于省与地区之间,后改为桂西僮族自治州,旋解散。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汉地十八行省”,指的是被汉人统治的省,而不是指民族全是汉人,因为当时蒙疆在张汉卿出现前根本就不是汉人在统治。同样道理当时外蒙古汉人比例也很高,但它就不是汉地,因为汉人没有统治权…
民族自治的省份,一样由人民党选出的常委领导各级政|府单位,而政|府的一把手同样有机会由汉人担任,只要他有能力带领全省走上坡路。
当然,因为目前议会制度的不完善,这个家,人民党可以先当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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