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上仅限北美发行权,海外发行权由乐队自己保留。
6、截止到2002年1月份分账期之前的账目,限时一周之内立即结清。
7、……
上边这些要求虽然繁琐了些,但并非无法接受的事情,至少在大部分股东看来,这些条件是可以谈的。
但最后两条要求,却触及了二十世纪娱乐的底线。
1、一切乐队的作品,以2002年1月15日为限,在此时间点之前,版权归属于二十世纪娱乐的部分,以3000万美元的价格,打包出售给乐队。
2、2002年8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二十世纪娱乐以5000万美元的价格回购乐队手中大约百分之十一点五的股权。至于回购方是董事会整体,还是某一个或者几个股东,乐队不做强制性的要求。
如果换一个时间,这样的要求,别说拿到股东大会上来谈了,压根不会被传到任何一个股东耳中。
但是现在……
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就是一份停战协议。
作为战败方,二十世纪娱乐必然要割舍掉不少利益,才能让乐队在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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