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立刻拨通玛格丽特的电话,要求对方以最快速度搞定去伦敦的飞机,继续去完成《朋克圣经:郊区的耶稣》的录制。
为了尽快搞定这件事,罗杰连【本森的烟火】乐队的求助都暂时丢到了一旁,直到快上飞机的时候才想起来,给本森打了一通电话。
重组之后的【本森的烟火】乐队依然延续了过去的风格,还是重金属摇滚路线。
当然,要说是硬摇也没什么问题。
除了邀歌之外,本森还提出了署名权的要求,不过却不是让罗杰放弃署名,而是在作者一栏里加上【本森的烟火】乐队的名字,而且乐队要在前。
也就是说,在词曲作者一栏上,写的是【本森的烟火】、罗杰-克里斯蒂安。
而不是罗杰-克里斯蒂安、【本森的烟火】。
署名权的先后顺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也不会体现出差别,至少在法律定义中没有,第一署名人和第二署名人的权利是一样的。
但在任何正式发行的出版物上,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第一署名人是主要作者。
这显然是为了【本森的烟火】乐队的名声着想,不愿意给歌迷留下“这个乐队没有原创,只能唱别人的歌”这样的印象。
其实最好的选择,是罗杰放弃署名,在作者一栏只写【本森的烟火】乐队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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