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样做的风险太大了,一旦被拆穿,所引来的不仅仅是乐队形象的问题,还有一系列法律上的麻烦。
北美的版权法有明确的规定,未参与创作者不得在作品上署名,且署名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虽然说私底下这么干的人并不少,但是无论是【本森的烟火】乐队,还是罗杰自己,都不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
而共同署名,在法律上的限制就要宽松得多了。
举个极端点的例子,一首包含大约300个小节的作品,罗杰完成了其中299个小节,【本森的烟火】乐队只完成了其中的一个小
节,这种情况下,双方同时署名也是符合版权法规定的。
对于这个要求,罗杰没有拒绝,表示等乐队假期结束,返回北美的时候再当面谈。
署名权涉及到版权注册等一系列问题,虽然彼此都是朋友,但还是需要先签订一份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麻烦。
至于具体拿什么歌给对方来唱,也要谈过之后才能确定。
按照歌曲质量的好坏,罗杰要收取的费用肯定也是不一样的。
交情归交情,生意归生意,无论是罗杰,还是本森,在这方面都很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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