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卫-劳伦斯是个容易糊弄的家伙,必备的财务监督自然不必多说,在投资协议上,也有着明确的条款,以确保《大卫-鲍伊》项目会按照乐队承诺的那样进行。
比如说协议要求《大卫-鲍伊》专辑必须严格按照协议附件中十首歌的曲谱来制作,主要歌手必须是罗杰本人,乐手必须是乐队六名成员,且仅有罗杰三人拥有署名权等等。
比如说在项目的进度上也有严格的要求,在协议签署之后,该项目必须于两周之内展开,在六月之前完成录音、七月之前完成后期制作,九月之前开始在全北美范围内大规模发行……
从唱片制作进度,到宣传、发行,乃至于冲奖,林林总总,涉及多达数百条内容,全部写进了协议当中。
甚至于,在大卫-劳伦斯的某位投资顾问的建议下,对方强烈要求,乐队应当按照乐坛的惯例,在发行《大卫-鲍伊》专辑之后,举办以该专辑为主题的巡演,以作为宣传专辑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后续的谈判过程中,这一点也被写入了协议当中。
当然,巡演本身就是另一个项目了,是否会有大卫-劳伦斯的参与,还要看双方是否有继续合作的意愿,不会这么早就开始谈。
协议签署之后,前期筹备就会立刻开始,首先是双方共同成立一家空壳公司,专门用以处理《大卫-鲍伊》项目相关的工作,资金也是从这家空壳公司的账目上走。
这些自有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去负责,不需要罗杰去操心。
在公司成立之后的第二天,大卫-劳伦斯就一次性将7000
万美元的资金打到了公司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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